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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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本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04年9月2日由上訴人即被告親收,嗣被告不服判決,於104年9月7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然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04年10月6日裁定被告應於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04年10月
7日送達由被告親收,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
1份及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佐,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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