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0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債務人 陳育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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