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96號聲請人快易通國際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倩英 代理人 施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啓示廣告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忠孝分│102年5月10日│257,250元│Bk0000000││││ 陳令鵬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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