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75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信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信志於2010年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1日止累計143,647元正未給付,其中138,
357元為本金;5,29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75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信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8357││2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