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87號聲請人 宋澄潭 住新北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昀蔚┌────────────────────────────────────────────────────────┐│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8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元大寶來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05-DA-00-000000-0│1│10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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