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02號原告庚○○兼法定代理辛○○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律師被告壬○○
弄一之戊○○被告癸○○
弄三號兼訴訟代理己○○人弄三號被告甲○○
樓丙○○
樓乙○○○
三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壬○○、甲○○、癸○○涉有強盜殺人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刑事卷宗審閱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