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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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64號聲請人輝弘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啟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5月24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年5月24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24日屆滿,茲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富國電業工程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三民分│103年2月28日│120,800元│AA二00五五九│││1│司│行│││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