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 蔡貫修 相對人 胡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4年12月19日向原債權人 蔡朱晃 借用新臺幣(下同)4,8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5年3月1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8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嗣因原債權人蔡朱晃死亡,系爭抵押權及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由聲請人依法繼承,並經登記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斗六││704-5│建│86│4分之1│胡天明應有部分1/4││0│││││││││││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88│斗六市○○段70│雲林縣斗六市太│2層磚造│一層73.25│135.││4分之1│胡天明應有部││0│0│4-5地號│平路96號││二層50.31│97│││分1/4││1│││││騎樓12.4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