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車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
一.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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