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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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峯馨被告張榮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峯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張榮仁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