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84號原告 陳敬賢 被告 梁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竺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