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74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被告 陳林梅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貳萬肆仟零叁拾捌元,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101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表、歸戶債權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