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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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萬芳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游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備位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請求應為選擇,僅計算一次即可,毋庸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陳裕涵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顏莉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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