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民營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王誠之 律師被上訴人 胡惠萍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紀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
吳東霖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吳俊龍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