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