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榮蔚選任辯護人許家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榮蔚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榮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訴販賣毒品次數甚多,再參諸被告前有二次遭通緝到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3年1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鍾貴堯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