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597號聲請人 王俊凱 相對人 李亭兆 上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經本院102年度沙簡字第224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聲請人預納│├──────┼───────────┼───────────┤│複丈費│4,000元│聲請人預納│├──────┼───────────┼───────────┤│地籍圖謄本費│225元│聲請人預納│├──────┼───────────┼───────────┤│合計│8,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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