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共犯尚未到案,足認有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8年7月31日起羈押迄今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又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3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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