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被告乙○○
1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陳君杰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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