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呂梅蘭
       陳豊文
被   告 棋鎂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支票付款地在臺北
市○○區○○○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院
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27日所簽發,票號
為UA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618,700元,付款
人為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之支票乙紙。詎該支票經原告於
102年7月29日向付款銀行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
而遭退票,嗣經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618,700元,及自10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核屬相
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618,700元,
及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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