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04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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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404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林炎奎
被   告  廖鵬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章第26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44萬
元,借款期限自上開借款日起至107年6月15日止,利息則按
原告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加碼9.78%(現為11.16%)計付,如
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
告自101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
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撥款代償
暨扣款授權委託書、原告放款牌告利率查詢、帳戶授信明細資
料等件為證,被告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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