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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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70號聲明人 賴進欽
盧麗文 江文正 張宏旭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謝洪秋菊 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死亡,聲明人賴進欽、盧麗文、江文正、張宏旭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
三、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定有明文。
四、查聲明人賴進欽、江文正、張宏旭為被繼承人謝洪秋菊之婿、盧麗文為被繼承人之媳,依前揭規定,俱非繼承人,自無由為繼承權之拋棄,故其聲明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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