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惠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手鍊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佳惠因販賣仿冒商標物品而觸犯商標法第82條案件,業經聲請人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HANEL」手鍊1條,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規定。經查被告上揭觸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於民國101年1月3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8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之仿冒「CHANEL」手鍊1條,係屬被告所有且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8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