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李秀蕊 被告 羅翠藕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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