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伍哲睿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伍浩聚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5,000元【計算式:(3800元/㎡235㎡)+782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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