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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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張信光 被告 張信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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