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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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9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977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務人 王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169元,及其中新臺幣279,129元自民國9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嘉裕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79,129元整。
(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940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79,12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1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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