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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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6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倪詠宜 債務人 陳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