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27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恩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徐恩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