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東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三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而侵占向告訴人甲○○所承租之機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