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若茵 被告丁○○
子○○乙○○甲○○辛○○戊○○寅○○癸○○己○○丙○○庚○○卯○○丑○○壬○○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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