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張郁文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彭亞湖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反訴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102,800元【計算式:1/2×418㎡×29,200元=6,102,8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0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