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吳至勝 被告 黃舜琳
黃彥翔 黃品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1,791,853元【計算式:1/2×6,799.33㎡×6,410元=21,791,8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791,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