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00號聲請人乙○○即被告之妻2樓被告甲○○
2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94年度易字第89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加重竊盜犯行,惟其經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何明松指述在卷,且經證人 周保宗 等人證述明確在卷,復有贓物領據附卷可稽,及鋼鉗、油壓剪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2月內,在台北縣、桃園縣地區,以類似手法連續涉犯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即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
8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之妻而因被告家中有妻小需照顧,且尚有經濟金錢需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前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4年9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且於同日經本院當庭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在桃園縣大園鄉菓林村27鄰崁下69之16號2樓在案,是本院已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予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