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秉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李炳坤 上列被告李炳坤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5號(原案號: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林彥成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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