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祥彥 訴訟代理人 謝其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鍾昀廷間 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
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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