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行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介安法官李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