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19號

原告 張素娟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賴揚名 律師

方振偉

被告 王陳美珠

王仕焜

王怡孟

王鼎諺

王辰宇

王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土地及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萬4,2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77

3,700元

1/4

256,225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136

570元

1/4

1,016,88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22

3,700元

1/4

482,850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67

570元

1/4

38,048元

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27

570元

1/4

132,098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262

671元

1/4

1,050,451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21

570元

1/4

31,493元

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436

570元

1/4

204,630元

9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69

3,700元

1/4

248,825元

1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39

3,700元

1/4

406,075元

1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4

3,700元

1/4

68,450元

1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2

2,200元

1/4

56,100元

13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26

2,200元

1/4

69,3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原告應有部分之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4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

96,400元

1/4

96,400元

15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96,400元

1/4

96,400元

⒈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254,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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