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19號
原告 張素娟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賴揚名 律師
被告 王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土地及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萬4,2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112年1月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77
3,700元
1/4
256,225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136
570元
1/4
1,016,88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22
3,700元
1/4
482,850元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67
570元
1/4
38,048元
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27
570元
1/4
132,098元
6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262
671元
1/4
1,050,451元
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21
570元
1/4
31,493元
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436
570元
1/4
204,630元
9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69
3,700元
1/4
248,825元
1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39
3,700元
1/4
406,075元
1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4
3,700元
1/4
68,450元
1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2
2,200元
1/4
56,100元
13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26
2,200元
1/4
69,3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
原告應有部分之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4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
96,400元
1/4
96,400元
15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96,400元
1/4
96,400元
⒈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254,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