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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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4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葉祥瑞 被告 陳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零玖拾玖元,及按附表所示之本金、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八條、貸款約定書第四條第㈣項,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六萬五千零九十九元,及按附表所示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起訴主張:1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訂立信用卡契約,約定由
被告向原告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被告得持該卡在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並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利息。被告至一0五年八月二日止,持卡共積欠三十九萬九千三百七十七元,及其中本金十二萬九千二百八十七元自一0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取得三十萬元信用額度,得以現金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支,借款動支期間為一年,屆期時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經原告審核同意者,同意以同一內容及期間繼續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利息固定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日計息,還款方式自動用日起以一個月為還款週期,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或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延遲期間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被告僅依約清償至九十四年九月三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四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元,及自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3兩造復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訂立簡易貸款契約,約定由被
告向貸款十五萬元,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逐日計算,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清償最低應繳金額及利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僅依約清償至一0五年七月十七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二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二元,及其中本金十萬三千八百七十九元自一0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4爰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現金卡契約、貸款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電腦帳務資料、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帳卡查詢單、交易紀錄查詢單、貸款約定書、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單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現金卡契約、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汪郁棨附表: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利息┌────────────┬─────────────┐│本金(新臺幣)│利息│├────────────┼─────────────┤│(信用卡契約)│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日起至││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現金卡契約)│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肆拾玖萬貳仟捌佰陸拾元│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貸款契約)│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八日起││壹拾萬叁仟捌佰柒拾玖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