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189號原告甲○○被告丁○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丁○、乙○○非原告甲○○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90年2月22日結婚,嗣於98年6月12日離婚,而被告丁○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被告乙○○係於00年0月00日出生,均因係原告與被告丙○○婚姻存續中所受胎,依法而受婚生推定。惟原告與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等因素,雙方早已無夫妻之實,是以被告丁○、乙○○並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而原告則係其後於98年9月9日取得血緣鑑定結果後始確知上情。為此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子女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丁○、乙○○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暨血緣鑑定報告書為證;又依前開鑑定單位診斷證明書暨血緣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認訴外人 黃仁發 與被告丁○、乙○○接受DNA血緣關係鑑定,結果顯示黃仁發為丁○之父親的機率為99.999451%、黃仁發為乙○○之父親的機率為99.999291%。自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丁○、乙○○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要屬事實,堪以採信。
五、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丁○、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乙○○,其受胎期間依法雖應推定被告丁○、乙○○為原告與被告丙○○所生之婚生子女,然依前開鑑定結果,被告丁○、乙○○實非原告自被告丙○○受胎所生。從而,原告於知悉被告丁○、乙○○非為婚生子女後2年內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