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上更(三)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 吳佳娟 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宏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忠生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116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