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承慶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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