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清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清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清潭前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6號於98年11月2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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