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85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志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查聲請狀請求事項欄所載與狀
內附表所示之起息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