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51號債權人嘉義縣六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文 代理人 蔡褕瑾 債務人 陳世勳 律師即 周清田 之遺產管理人債務人 周豪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世勳律師即周清田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清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豪君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91,935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日起至110年5月2日止,按年息3.06%計算之利息,與自110年5月3日起至110年11月3日止,按年息3.3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72%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陳世勳律師即周清田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清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豪君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