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中小字第1396號原告 鄭遠合 被告 蘇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需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