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祭祀公業 王五祥 法定代理人 王竣民
(送達代收人 王振志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以尚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法院製作裁判書,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尚未辦理法人登記,有臺北市政府98年3月5日北市民三字第098303756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裁定當事人欄記載聲請人為「祭祀公業王五祥」、「法定代理人:王竣民」,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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