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秀梅 代理人 黃千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志騰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迄今受僱於臺北市環境保護局,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並提出薪資單為證,請提出自108年4月起迄今受僱於臺北市環境保護局之薪資單。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6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6年4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並請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房屋內?是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租金2,667元、膳食費7,500元、水費101元、電費161元、瓦斯費326元、電話費25元、行動電話費450元、醫藥費100元、日常生活支出及緊急預備金1,000元、交通費600元、扶養費27,794元。聲請人應檢附提出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電費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母親之扶養費用,並請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另聲請人應提出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聲請人母親自106年4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及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女兒,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受其扶養之女兒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之女兒自106年4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之女兒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及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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