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鎰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100年度訴字第1895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進鎰「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100年度訴字第1895號刑事判決之正本,其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進鎰「民國52年2月3日」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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