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9號、98年度偵字第2207號、98年度毒偵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叁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核交字第510號、98年度核交字第660號)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337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337公克),為違禁物。故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